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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 ,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 《。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