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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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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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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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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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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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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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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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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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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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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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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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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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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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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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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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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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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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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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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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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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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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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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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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