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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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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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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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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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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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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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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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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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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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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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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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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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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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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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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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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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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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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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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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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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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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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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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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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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