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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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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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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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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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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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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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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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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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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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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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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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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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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辖区内的县!级市:。、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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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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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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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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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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