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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广西城镇供—水,。管理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水是自然界【的宝贵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城市供!水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 第三【条, 钦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要坚《。持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切实:搞好建、修、—。。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优质、低成本【确保安?全供:水严禁?利用供?水,搞,不正之风 — 第【五条 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六条 【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适应经济开发和人】口,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水》源,、水量和水质条件】因地制?宜,稳步发展 【 第七条】 为确保《水源水体不受—污染保证《生,活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发展《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区【。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第八条 在市区【范围内凡《需要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依—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按!计划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地下水《 — 第九条 —几经批准自行采【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量开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装《表计量每月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所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我市水资源!专,项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 第十条 凡自备!水井停用或》报废时应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封备案如】需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批准方能【使用 ? ? 第十一条】 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努力提高供—水质量切实》。做,好用水户的服务【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努力《做到安全供》水除意外故事—外因维修、更新、扩!建等工程需临时停】水时应事先通知【用户作好贮》水准备用户应给予配!合共同做好供、用水!工作 ? : , 《第十二条 用—户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申请用水须办】好,下列:事项方得《接,水     1】、,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 】   ? 2、按规定—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交清有关费用; !     3、用户!安装:所需的?材料可?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供应;【也可由用户自备但需!经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 4、?用户接水需要破路】和处理阻碍》物(:如下水道、电缆【、拆迁、征地、【砍树等?。)时:应,由用户向有关单位办!理相应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用户负担《 第十—三,条 新建或》扩建的单位用水应】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根据用户用水情况!确定安?装水:表口径 单位或【个人增加供水量【。时应向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缴【。交增容费 》 第十》四条: 配水?管道的安装一般【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施工如需《委,托,外单位或个人施工】。。时应经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核发的安装—资,质证书完工时应交竣!工图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并缴交—安装:工程总造《价5%?的验收费验》收合格才能给予供】水 第十五条!。 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我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我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安全供水加】强开源节流便—。于维修?管理由用户投—。。资敷设的给水管【道产权可视具体【情况移交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按规—划需:要和供水《能,力在满足原用户【计,划用水的情况下可】以发展新用》户或更换《不合理管道用户不得!干,涉、阻挠管道维【。修,费,用按产权权属划分】产权:属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由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产权属用户的—由用户负责 !第十八条 为保【证正常供水表前【部分:的,供水设施(闸—门、消防《栓,、管线?等)用户不得变动】。或启闭 《 ,。 第十九条 【。为保证水质用户的自!备,水源或回收利用废水!。不得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供水《管道直?。接接通有可能—引起污染自来—。水,的用水管道必—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 】第二十条 为保【证管网水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在自—来水管?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优质》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管道、—闸门、水表、消防栓!。等,一切:供水设施《上挖坑、取土、【开沟:、修建房《。屋、堆放杂》物、种?树绿化、《种植:农作物等《。以免发?。生事故;为不影【响水:质,在水厂生产区—或,独立设置的水源【。井、泵房、清—水池等?的,外围不得建厕所【、粪池、污水坑道】或放置?有毒物品等如确因】建,设需要更动供—水设施?必须事先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联系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视情况安排】迁,移、更动但费用【和材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水表【是计量?器材用户装用水表】均需送?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检验合格方能】安装:水表及表前制(闸】。门)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加铅】粒封装?。水表的安装》。、拆除、校验—、维修、换》表权限属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用【户水表需要修—理,时按规定交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表井由【用户按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规格自》行负责修建》当用户发现》水表损?坏,或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维护、更】。换 第—二十四条 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每月定期抄表】一,次按抄表数字向用】户计:。收,。水费收取水费—以总:表,为,。准用户分表》只作为内部计量【总表与分表》如发生误《。差由:用户自行协》商解决不得借此拖欠!水费 —第二十五条 —凡有银行《开户的单《位应办理水费托【。。收事宜其他用户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携带—自来水费缴》。纳卡到指定地—点缴付水《费逾期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足0.5元按0.5!元收)逾期》两个月?不交水费者》即予拆表停水— 第二十六条! 当计量仪表失【灵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计量【时其用水量》一般接前三个月平】。均数收取水》费 第二十七!条 因用户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经通知在一星期【内仍:未解决的按每月【行度递加《50%收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抄录者停—止,供水 ?。 第二十八【条, 凡用户的水表一】般,每两年清洗校验【一,次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派员清!洗校验用户按—规定缴纳校验—费 第二十】九条 用户月用水量!不足底度者》均,按规定的底度收费】。当用户的实际用【水量长期(半年【以上)小《于或大于《额定流量时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有【权按用户的实—。际用水?情况改小或》加大:水表口?径用户不得》拒绝、?阻,拦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 《。 第三十条 用】户停用自来水应【先到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发生变更(包括【更换户名、》账,号)需到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私自转!让过:。户时原用户应结清】一切欠费否则由新】户负责 — 第三十一条 我市!公用:。消防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启用《(包括消《防队)公安》。。。部门:演习用水必须在用水!前到市自来》水企业办理手续计收!水费因火警使用【。自,来水所发生》的费用由消》防部门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 《 第三》十二:条 洒水车、公【共厕所、《环卫:。、绿化?、市政建设等市政用!。水应一律装表按表计!量收费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外以罚—款1: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来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工程造价的5!-10%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没收所用的【一切器?。材停止供水和追回水!费外:每次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其所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负责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   (一)、擅】。。自在表前供水—管道上接驳用水的;!     (【二)、擅自》在自来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三)、《擅自启闭表前阀门私!自改动水表前管道】和水表位置的;【。     (【四,)、非因火警而未】经,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启用消防栓的; 】     (五)】、将自?备水源或回》收废水管道与市供水!管道接通混用的【;,(六)、擅自—拆卸水表《或用:不正当的方法使水表!。滞行、失效或—损坏的;《 ,。  :   (七)、【擅自在市供水—设施范围《内挖坑?、取水、开沟、建房!、堆放物《资、排放污水、放置!有毒物品《和种树绿化等; ! ,。   (八)、违】反本供水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检举揭发》者从罚?款中:。担取20%作为【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区、镇】(乡)可参照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