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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  :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