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