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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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