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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
?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
《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