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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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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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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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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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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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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 ?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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