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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