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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