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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 ,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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