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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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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
?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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