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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