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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 ,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 ,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