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3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灵山县—。、浦:北,县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价》格、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 ,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并可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做】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调查核实等】管理工作
— , 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
,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第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以:货,币,补贴、租金核减【为,辅
?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出租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 ,货币:补贴标准无房户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
:
第:十条 实《物配租?标准:。无房户?配租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全额【确定:
《 自有私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十一?条 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标!准租金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其余以货币补】贴或租?金核减方式进—行保障
— ,。 (一)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 (二)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在同等条件》。下对无政《策外生?育,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城【区,所,辖乡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 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标准租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准或备【案
第四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
(!一,。)市本级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1. 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2.: 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3.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4. 直管】公房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 (一)《钦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保障申请!表;:
》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救助—证明;
!2. 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 3.《 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 4. 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 《6,. 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四)!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 ,1.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 2. 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材【料或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复印?件检验原《件);
《
3. 租!住私人房屋、公【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 (六)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审查
—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初审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三)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相!关辖区民《政局
?
(—四)申请人所在辖】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将审核决】定在新闻《媒体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单》位、: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保障方式等!公示期限为15日
!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在所承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 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将统计!相关核减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所再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所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
市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按规定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动情况;
! (二)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房地】产管理所《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核:。查后报?送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
》 市《房地产?管理所将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报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市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 标》准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
: 市场租【金标准是指经市房】。产、价格等》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
第四十条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县?。廉租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0日发】布的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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