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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 ,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