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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 :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