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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 ,。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   ?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