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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 ,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