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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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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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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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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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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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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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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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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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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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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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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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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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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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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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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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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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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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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