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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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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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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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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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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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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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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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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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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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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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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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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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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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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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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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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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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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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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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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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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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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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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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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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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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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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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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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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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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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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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