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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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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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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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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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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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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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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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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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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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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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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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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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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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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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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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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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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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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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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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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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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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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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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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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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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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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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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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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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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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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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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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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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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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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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