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钦政发〔2010!〕,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