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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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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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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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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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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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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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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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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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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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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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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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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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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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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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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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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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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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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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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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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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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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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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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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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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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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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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