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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二○一○年【二月八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