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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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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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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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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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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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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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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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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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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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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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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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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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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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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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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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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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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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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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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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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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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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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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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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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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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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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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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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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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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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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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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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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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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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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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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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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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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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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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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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