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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  《  ?。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项目配套建设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房《改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划拨土地价款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钦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以及城区周边被征!地拆迁农民;  !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 》   》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  :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  :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    《 ,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建房 》。。。第四十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 第四十五条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住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其中40%作为!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20%作为房【屋增值收益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收》取的:差价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并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变更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改?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相应《。。在其房产、土地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  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收回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房改:办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另有规定外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