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实:施云浮?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城市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云浮【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中心城区及】。各组团(初》城、:思安、?腰古、都杨)—、区域性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城市与乡!村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促进—城,市经:。济繁:荣环境?友好社会文明—进步实现构》建山水生《态型宜居现代城市】的目标
】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 》(一)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切实《可行;
! ,(二)节约》资源、?集约用地《。、配套建设、完善】功能;
— (三)【保护自然山》水建筑退让山水【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塑造》优美景观延续—地方特色;
—
? :。 (四?)改善城市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符!合交通、消防、【防洪、抗震、人防等!建设的?要求保障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
【 ? (:。五,),保护公众利益体现】公众意志方便工【作生活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
(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据规划进【行建设?。未制定?规,划的:不准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地位—作用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调控空间《资源、?指导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政策之一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实施
!
: 《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
【 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城市规划必—须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性!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公:众参与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城市规划《必须维护《公众利益体现公【众意志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必须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六条管理体【制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区】各组:。团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
》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规划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 《各级规划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
第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
! , 为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市人民政!府设立云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 , (一)—。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二)重?点镇和?中,。心,镇及其他重点发展地!区规划;
—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等规划;】
》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居,。住,区,。规划;
【 (五)旧区改!建规划、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 (六)重大】项目和重点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七)上述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
【 : 云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八,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水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云浮—市自然特点、—城市定位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的规》划控制(《密度、高度、间距】、容积率《、退让)《。绿地率与公共绿地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综合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历史地段《和风:。景地区保护城—市设:计与景观《规划及环境艺术要】求等:
,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规划!许可、验收、归【档,制度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必须经过规》划,。许可依?法,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城市规?划成果和建设工【程档案实行报—送归档?制度
第十【条符合技术标—准规:范
》 : 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符合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规划层次
—
》。 云浮?。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专业规划》可视其规划》范围和深度》纳入:各层:次规划
》 第十二条编制单位!资,格要求
《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严禁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者超越资格许【可的范?围,经营执业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本办?法
? 第十三《条基础资《料,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水文】、地震、环境—。等基础资料》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市规划的需要【即时提供
】 城市国—土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地形、地貌、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强制性内容】
: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下列】各项
《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控制发展区域及!控制要求;》
— (二)用地布【局、建?设用地规模、—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的,控制指标;
】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和绿化指—标山体?及河:湖水系的《保护规定《;
《 (四)城市!道路:交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布局;
】
: (五)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
—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 (—七)防护设》施与标准《、抗震设防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等
》 ?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深度应《与规划的层次相适应!从总体规《划到:修建性详细规—划应逐步加强—量化指标的》规定
《 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节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组织主体
!。 : : (:一)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依据上层—次规划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规划】设,计编制单位编制【
《 ,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县规划行】政部:门承担?
》 中心镇》及其他建制》镇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三)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
【 ,。 (四)各项专业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 ?(一)组织前期【研究向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报请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 (《三):依据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研究和论》证
: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课题应?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 :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 ?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织部】分
》 ?(,三)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 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的,论证
!(一)?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 》(二)在城市—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予?公布: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费应《在,。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各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对涉及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资源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与,灾害防治等战略【性课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上述总结、评价】。和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内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 ,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二】十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总体规》划纲要及审查意见为!基础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方向!和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各项法【定专业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及各组团《。。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应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确【定规划期《内发展目《标科学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制定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指标、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与建】设、旧?。区改建与《历史文?化保:。护、污染治理和综合!防灾等专项内容;确!定空间发展时序【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框架《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划定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并制定】。空间管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绿地系统】、山体水系、历史文!化、: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 :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各: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与选】址、:各类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确定城市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的措施》等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二十三条城市!分区规划
》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下】列内容作出安排和】控制: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
! (二)确定居住】人口及分布各类居住!。区及公?共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三!),确定绿地系》统、山体水系、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控制?要求:、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等,;
— (四《)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界》线,城市干道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高?程支路的走向和【宽度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 (五)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 : (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 分区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在城》市中心区、旧城改建!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基础上对建设】。用地使用作出的【。具体控制《性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建筑总?。量;
!(二)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 (四)根据!交通分析《确定和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位置和用《地范:围、: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消防通】道、防火措施及建】筑物退让《距离等;
! ,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 ?(六)?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 ?(七:)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在规划文】。。本中应予明确表【达
:
第二《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对》所在地块的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设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
? (六)竖向规!划设计;
】 :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件图件包【括总平面《图、专项设计图【和效果图等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区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风:景区的分布结构、景!区与景点《分布核心《保,护,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以及【。保护培育、风景【游赏、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分期发展等专项规】划及规划实》施管理措施等
【。
, 总体规划》必须明确生态—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强度等强制》性内容
】。 :(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景区内近期—建设景点布局、【游,览线路、观光—和服务设施的定点选!址,明确各项《建设用?地范围和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环城绿带【等绿化用地城市绿】线是指各类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划定城市绿线应!当尽量?保持:山体的完整性和【绿地:系统的连续性;【
:。 ? (二)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绿地系统的!基,本格:。局;
!(三)确定》城市公园《、绿化广《场、街旁绿地、小】游,园等各种公》共,绿,地的合?理配置、《绿,化要求?。和指标确定》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化】带的绿化《要求和指标;
】 , 《(四)确定城市【主要山体周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绿化率、【视线通廊《、建筑物的控制要】求;:
(五!)提出城市》绿,化设计与城市景观指!引;:。
— (六)制定分【期建设计划、城市绿!线保护规定和—绿化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城,市河湖水系保—护规划
】 :保,障城市水系安全【对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功能至关】。重要城市蓝线是【指对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编制城市河湖】水系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协调性和整体】性,确定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
】(二)确定城市地】表水水质标》准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基本格局桥】涵、码?头、:。。拦截设施、》游乐水面及亲—水,空间的分布》位置;
《
》 (四?)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及防洪标准;
! (五)提!出城市水景》。与自然景观、建筑景!观协:调配置的《。指引;
! (六)制定城市河!湖水系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查!明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古迹的分布【与现状确定重—点保护单位;
【
?。 (二)划定】保护范围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视实际!需要确定;》
: 保—护范围?的界线即城市紫【线,应有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三!),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要点;】
》 , (四)《确定:历史: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等控制》指标和?要求制定《重要节?点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指标;制定》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和更新计划;
! , (五)确定!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维护和修缮—。原则:及其控制地带—。的建设控制要求;
!
, : (六)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管制措施
!。 第:三十条规划成—果表达及归档
】 : ?(一)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的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二)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件及市政道路管】线等工程《设计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现状地形—数字化测绘成—果比例尺1》∶500~1—∶20?0,0;
】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成果经《审查批准后六个月】。内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报送规划成果—一式两套(》。含电子文件)—到城:市规划档案管理【部门
《 第四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与调整
《
:第,三十一条审批主【体
【 ,(,一):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近期建设规—划报云浮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及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旧区!改,。建规划由编制—组织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一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二—条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征询
《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需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项目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必须报送规】划方案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
【 (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三)组织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将规划草案公示【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对—。各界意见研究处理】后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规划审查》与公布?。
《 ?凡未经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审议、—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未附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情况说】明的规划方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重点对规划—。方,案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
》 规划—一经批准地方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四条规【划,的调整
!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按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调整但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认为确需!调整:的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 ,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调整申请进行【审查;
【 (三)—经审查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一般规定】
—。 (: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持续发展
【
《。 (?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 , 《(三:)新区内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旧区必须迁【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工业新【。区转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选【择高新技术》项,目或无污染、—低,污染的项目
【。 : (四》)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保障生态【环境、?。山,。体水系?的安全切《实保: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对】历史街区应》当实行保护性控制】
: (五【)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城市设计或景观规】划注:重城市风貌
】第三十六条新区【。开发
— , (一)》城,。市近期开发》区应当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拟建地块【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安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布置】公园绿地、商业【服务、文《教体育?、医疗卫生》。、消防人防、治【安,环卫等配套设施【
(】二)工业新区应按不!同的产业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工业进《园”:其生活服务区的【安排除一类工—业区可在其用地【范围30%以—内布置外二、三类】工业的生产区—和生活区不允许连片!建设:
(三!)新区内《的住宅建设统—一按小?区集中规划建设【。实行“居《。住进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在居住区外》新征:土地建设住宅
!第三十七条旧区改建!。
【(一:),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造、《
【(二)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密切?结合污染《企业:必须关停《或外迁
【 (三)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增加绿化—用,地,和公:共空间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 , ,。(四)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拆除规划《要求拆除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 ? (五)旧区内原】则,上不准零星新建【。、改建除经房屋管】理部门鉴定属危房】的,并允许解危加—固的以外但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增加:建筑面积不准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准侵:占公用绿地和公【共空:间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定
】
(一】)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涉及《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涉及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都:必须按照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严加保护
! ,。 (二)必—须,编制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控制建设地—带内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先经文物管理!部门认可再按—。规定报批
!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迁出》或关闭
】 ,。 (三)必须坚【持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建筑、文化古迹!的原有风貌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山体水【系、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定
!。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涉《及风景名胜区、【山体水系、古树【名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工—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迁出;在其外围的】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限—制,建筑:。高度、密度、体型、!色彩等并规定—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严禁破坏】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的一切建设—活动:
(】二)应?当切实保护狮子【。。山、:笔架山?、天柱山、九星岩、!马岗山、文笔山【、飞鹰岩、田螺岩、!冬瓜山、水厂山、】春岗山等自然山体】。的稳定和完整及【其周围的环境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采—石取土破坏山—体边坡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活动;》不得批准出》让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批准进》行建设
】 (三)应当切实!保护:南山:河、蟠龙天湖、天】柱湖、硫矿湖、【烈士公园湖、荔【枝塘等地表》水体保证水体的清】洁和水?域的安全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蓝【线内:不,得擅:。。自填埋或占用水面、!严禁:向,水域排污或倾泄污染!物、严禁爆破采石】挖沙禁止一切—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 (四》)对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保证其安【全生长因《开发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经园林—绿化专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用地】。基本原?则
?。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 (二)城市开】发、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保护耕!地、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注意!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地方传统风貌
】
: (三)城】市,开发、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严格遵守“城市四!。线,”的管理规》定
:
, 第四十一条限制】性规:定
》 ?(一)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先规划、后用地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不》得开发建设
—
(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港口》、防汛工程、国防】设施、人防设—施、绿地、广场【、高压电走廊、【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城【市四线?”需要保护和预留的!用地禁止《占用或改变用—途;对需《控制建设的用地【的使用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 《 (三)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应当服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近期建设!规划:未作开发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近期:无法完善的地区【应当禁止新的—用地审?批,
《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上尚:未进行建设》的,用地国土部门应【当,收回其使用权证【撤销其使用》权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安排:
(五!)城区内严格控【制私宅用地过去【遗留未建的》必须按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新增私宅用地城】区内的空坪隙地应】当布置街《头绿地?、小:游园等进行绿—化美化
【 :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须迁建的用地由【市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安排
《。 ? (七)》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拆迁房屋时—应当采用《修建农?。民公寓、新屋置换】、资金补偿》等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不再安排回【迁用地
【 农村集体发】展用地和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地,应当执行现》行,村镇建设规定—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
《 (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填截水面、设置【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坚:决制止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地:形地貌?的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审查
《 ,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工业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及城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评—报告等
》 (三【)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项目文件与选址意见!不,符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
?。 (一)城市建!设,用地在出让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景观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
《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 (二》),转让建设用地的转】让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申请—划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四】)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取得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并重】。新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五)】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
, 第四十四条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清退场地《、恢复原貌或绿【化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
》 ,(二)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规:划设计条件、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
】。 ,(,三)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 1、强】制性内容、控—制指标、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 2、建筑布局、朝!。向、通风《、采:光,、视线和绿》。。化设计等方面是【。否考虑舒《适感和有益健康、降!低噪:。音影响、能源利用和!节能效率等;
! 3、建筑】。。。风格与周围》相邻:空间环境是否—。协调:、与城?市基础?设施能否合理衔【。接等;
【 4、》城市中心地区、【重要:节点地?段、:重,点保护地《区,、标志?性建筑及城》市干道临街建筑【。的规划设计必须多方!案送审并予以公示广!泛征询意见
】。 (四—)建筑工程设—计涉及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园林绿【化、:山体水系、国防【、人防、消》防、:交通设施、道路【管线、?电力通讯《。、防汛设施等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五)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 《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批准的建筑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分期实】。施,的项目在部》分建成?后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和高度、降低】建筑间距、降低绿】。地率或减少》公共:绿,地、降低配套设【施和工程《建筑标准等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
, 《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八)建设工程施工!中如果发现历史文】物古迹、古墓、矿藏!、财:宝、洞穴、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即刻【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有关部门应】迅速作?出处理?待妥善处理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和】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一)城市道路和】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按照超前规划、配套!设置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建设
》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并一律铺设】地下现有《道,路改造时原有各【类架:空线路也应同时【埋地
!道路绿化、》路灯和交通信号灯、!公交停靠站点、【路牌、消防栓、【行人道及其它设施】都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三)道路和【管线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改造工程不》得阻塞交通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测量标志、【消防、通讯设施确需!移动时应《当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
? : (四?。)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制定】道路:及两侧的《街景: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建筑物临街面【一般不设置围—墙确实需要的应当】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
,
: : 凡经《批准:临街设置围墙或其】他构筑物的》应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只能进行绿化或!作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用?不,得搭建或占用;【围墙:和构筑物的形—式、高度、材质【、色彩等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七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 ,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大?型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筑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可以【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修建—临时工棚、围墙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但在工程】竣,工前必须无条件拆】除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累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限》届,满时必须拆除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高度》不超过5米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出租—。。
,
第三《节, 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审批受—理
— (?一):在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用】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服务】窗口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受理条件和报批程序!。及工程?档案归档《等事:宜,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各】组团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办理区内【规划行政《。许可审?批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 (》一)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工业生【产项目、大》型商业建《筑、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 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需!求量、采《取运输?方式及运输量、【三废排放方式—及排水量等;
【
? ?。3、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情况及环保部门的!初步鉴定《意见;
》。。 4、【。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重要项目】选址意见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会审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 (四)《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
第五】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经实地勘察!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半—年内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用地:位,置和界限、城市【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 大型工程或!重要地段的》主要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及!全景鸟?瞰图经规划部门【初审和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 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仍需用地《。的应重新《报批
— 延期申请应】当于期满一》个月前提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1、填报的建—。。设工程立《案申请?表;
【 2、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含原有》建筑物?产权证);
! 4、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立】面效果图;
】 ? 5、?环保、消防》、防:疫、人防《、地震?等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对项:目施工图和立面效】果图:进行审查并在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
: ?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修改无!。。须修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单位办理建设批准手!续委托具有城市规划!资格:的勘测单位放线【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 (四)建设单】位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动工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应重》新报批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延期申请20日!内作出批复
第!五十二?。条,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实测竣工图!、,现场照片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于1》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 :1,、建筑物位置、地面!标高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形式、色《彩与材质等;
! ,。 ?2,、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的位置—。、,走向:、标高、宽》度、埋深、交—通设施?及各种附属构—筑物的设置等;
! 3、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的绿》化、消防《、照明、《环卫及其他配套设施!;
》。 ?4、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拆除和清场【;
《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内容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检—查确认上述》内容:全部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述内容未能》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限期达?标限:期不得超过3个月】
,
建设】工程未能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均属《不合格建《筑不得通水通电【、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进行房屋】确,权
: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报?送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档》案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进行归档内容包【括工程审批文件(】影印件)、竣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基础图、设备【图、竣?工测量图《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职能和报告制度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将:重要情况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的实施情况!报告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
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及规定
—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执法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活动并】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 (二)】城市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人防?、交通、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通报制!度便于互相配合、协!同处理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1、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2、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3、责?。令被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行—为
【 (四)执行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规范语言《和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必:须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五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及行政!处分建?议,
【(一)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纠正决—定和建议《;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二)采取拖延【、,欺骗等手段》拒不执行上级做出】的决定或妨碍—、阻挠对其》违法行为调查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三)《。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时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可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七条立法—机关监督《
,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就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做【出决议责成有关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十】八条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举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就涉—。及相关利益的建设行!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要《求,不准:公开:的之:外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规划编制资!质规定?的处罚?
(】一)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 , (二)违反城市规!划编制的资质—规定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编制】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处以上款规!定罚款?外由省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或吊销—城市规划编制—资质: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 (三》)不具备《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编制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违反《规划选址的处分
】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与选址—意见书不符的应当】予以纠正《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并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处分】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文件《。的或取?得的使用文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当予以【纠正追究关有部【门的行政责任并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5】。%10%以》下的罚款
】 1、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防汛通道、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公共设—施用地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 2、改变用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 : :3、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开发地【域进行建设的;
! 4、【。占,用,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山体林》地,的;:。
《 : 5:、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对水源保—护构成威胁的污染】城市环境的;
】 6、【影响电力、通讯、】消防、防《。。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7!、,对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
【 :8,、影响军事设施、】人防设施、占用高】压走廊的《;
》 9、》违反: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 10—、严重影响》市容:景观、交通安全、】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临时用地!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第六十四—条,。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
【 临时建《筑,未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改变地形、地貌】的处罚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有关活》动限期恢复原貌;】不能恢复原貌—的应: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规划、【竣工资料归》档规定的《。处罚
【 (一《)经审?查批准后的规划成】果未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归档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在规—划批准后六个月内】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成果—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行政责任!追究
—。。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一)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二—)违:反城市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三)违《反城市规《划,。或没有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四)不按规定—进,行行政审批》、查处违法行—为,的;
》。 《(五)不按规—定进行规划听证、】。公示:的
? ,第六十八条刑事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九条行政强制授权!
当事!人,必,须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 当事人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罚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天【计罚滞纳金所处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七十条司法!强制执行
】 , 当事人不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补偿及—赔偿责任
— (一)因!调整规划或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违反城?市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及本办法规定】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的批?准行为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十二条行政审!批时间?计算
—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政许可?的,期限:以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不含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