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9.3.1 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在单机调试合格后进行。
9.3.2 废水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协调、正确,无异常现象;
2 多台设备并联运行时,各单体设备的运行流量应均衡一致;
3 系统处理流程应符合工艺、水力设计要求;
4 系统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应少于72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
9.3.3 废气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总风量及风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风量平衡后,末端风口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仪器仪表检测,核查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