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4.6.1 管道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作为证明管道元件和材料出厂检验合格的资料,是进场材料验收的书面质量凭据,应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其内容及技术参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管道元件、材料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的标准号、产品规格型号、材料的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质量等级等材料性能指标以及相应的检验试验结果。因其为进场材料验收的首要资料及证明,故将其作为主控项目。
4.6.2 本条提出了对镍、钛、锆、钽、铌及其合金材料的管道组成件,进行复验,以确定其材质,防止因供应的材料混用或有假冒伪劣产品流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同时也考虑到检验成本问题,对复查的范围和数量要加以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的有关规定。
4.6.3 设计文件规定进行低温冲击性、晶间腐蚀检验的材料应由供货方提供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