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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缴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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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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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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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 】
第五条【 凡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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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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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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