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
第五条 凡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