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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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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 (三)事【。业单位;
【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 !
第五条 凡!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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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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