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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11-0》4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 ,本暂行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国?务院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 ,。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市政府可—以任命稽查特派员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查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    【 (一)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三)按权《限,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统一办?。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局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 ,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三)拟建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各项计》划 ?。  :。  :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  :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一】。。)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上报市》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对—重要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审查 》 ,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或】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   (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等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并《同时将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功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市发改局审查 】  : ,  (三)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总概算】。审核 《     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由市发改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改局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 ,  项目总概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按有?关标准核定设计【标准和?建筑标准严格控制设!。计,超标准和建》筑装修超标准 【 ,第十五条 》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以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概【算控制 —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 ,    (》二)编制工程概算的!依据是省、市—最新建设标准定额和!定额缺项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  :(,三)政?府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需】申报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申请报告提》交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重新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超过原批概算—。投资2 0%的【市,发改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报请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预算》结算:审核    】 (一)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市发改局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   ?(三)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四)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第十九条 【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合—同文本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按市财—政局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第四—章 资金计划及管!理 第二十条 ! 市级?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然后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获得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后方可列入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 !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的年度财政性资金!预安排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加新开工单项【工程且调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的总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暂行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 【 ,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    》。 ,(二:)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财政基建—专户对项目所有开支!实行联审联签由【财政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管理    ! (一)由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填写并?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   (《二)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     (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  ?   (《三)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决算 【    (》一)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主管【部门要办理决算 ! ,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 第五章 》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得进入下步【建设:程序 ?  ?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标准金》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采,。用邀: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凡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在银行存入】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由《银行开出投标保函凭!保函参加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结束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退回给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增减工程《量按中?标价浮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增?加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后30【天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 ,。。  :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条 《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 , ,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 (三)违反—本暂行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