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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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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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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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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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 《 本暂行《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 ?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 国务?院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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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市政府可以任【命稽查特派》员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查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
(!一):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三)按权限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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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
第?十条 ?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局按》规定审批
—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二)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
(三)!拟建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各项计划
【
: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一)》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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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上报市!。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对重要?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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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或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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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等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并同时将【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功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市【发改局审《查
— (三《)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总概!算审核?。
? 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由市发改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改局】。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项目总?概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按有关标—。准核定?设计:标准和建筑标准严】格控制设计超标准和!建筑装修超标准【
第?十五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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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以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概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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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编制工程—概算:的依:。据是省、《市最新建设标准【定额和定额缺项【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 (三)《政府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需申报《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申请》报告提交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重新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超过原批《概算投资2》 0:%的市?发改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 预算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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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 ?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市发改局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 ? (三)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 (四)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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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第十九条 !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合同文本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按市—财政局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第,四章 ? 资金计划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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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然后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获得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后方可列入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的年度财政》性资金预安排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加新开工单项工】。程且调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的总?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暂行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
》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 (二【)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财政基建!专户对项目所有开支!实行联审联签由财】政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管理
【 》。(一)由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填写?并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 (二)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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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三!)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决—算
》 (一)—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主管部?门要办理决算—
》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
第五章 —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得进入《下,步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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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标—准金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采用邀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凡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在银:行存入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由银行开《出,投标保函凭保函参】加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结束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退回给》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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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增】减工程量《按中标价浮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增加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 ?。 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后30天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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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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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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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反本暂行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