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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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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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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 本—暂行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 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国务:院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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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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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
?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市政府可以任!命稽查特派员—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查《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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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
】 (一)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 (三)按》权限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统一办理】
第九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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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局按规定审】批
:
: ,。。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 《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二)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 (三)【拟,建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各项?。计划
【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 : (?。五)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一)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上报市?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对,重要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 初步?设计的?审查
《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或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 (—。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等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并《同时将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功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市发—改局审查《
《 : (:三)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总概算审!核
》 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由市发】改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改局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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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总概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按】有关标准核定设计标!准和建筑标准严【格控制?设计超标准和建筑】装修:超标准?
,
,第十五条 》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以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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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 第十六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 (二)—编制工程概》算的依据是省、【市最新?建设标准定》额和定额缺项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 (《三)政府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需申报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申请报告】。提交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重—新,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超过原》批概算投资2 0】。%的市发改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报】请市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 预:算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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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市《发改局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
, ? (?三)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
》。。 (四?)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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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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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合同文?本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按市:财政局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第四章 】 资金计划及管理】。
第二十条 】 市:级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然后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获,得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后【方可列入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的年度?财政性资金预安【排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加:。新开工单项工程且调!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的—总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暂【行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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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 , (二)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财政—基建专户对项—目所有开支实行【联审:。。联签:由财政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管理
— , (一)由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填写《并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 (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三)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决算!
》 (一)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主管部】门要办理决算—
?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得进入下步】建设程序
— , ,。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标?准金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采用!邀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 :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凡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在》银行存入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由银行》开出投标保函凭【保函参加《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结,束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退回给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增减—。。工程量按《中标价浮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增加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 : 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后30天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 第三十三条 【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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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七条 【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
《。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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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 ?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 (三)违》反本暂行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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