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1!1-04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 ,国务院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 : ,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市政府可以任—命稽查?。特派:员,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查
《第二章 《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
,
(—一):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三)】。按权限?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统?一办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局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 (二)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
(【三)拟建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各项计划
】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 ,(一)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上报市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对重要?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 ?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
第十二》条 :。。 初步设计的审查】
《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或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 (—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等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并,同时将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功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市发?。改局审查
》
《 :(,三)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总概算审核
】 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由市发?改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改局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 项目总概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按有—关标准?核定设计标准和【。建筑标准严格—控制设计超标准和】建筑装修超标—。准,
第?十五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以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概算控制
!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 :(二)编制工程概】算的依?据是省、市最—新,建设标准定额和定】额缺项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
(三)!政府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需!。申报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申请报告!提交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重新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超过原!批概算投资2— 0%的市发改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结算】。审,核,
,
, 《 (一)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 ,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市发改局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 《(三)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 ? (四)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合同文本《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按—市财政?局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
第四《章 资《金,计划及管理
【 第二十条 — 市级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然后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获得【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后方可列入—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
: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的年度财政【性资金预安排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加【新,开工单项工》程且调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的》总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暂行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
!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 , (》二):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财政基建专户对】项目所有开支实行联!审联签由《财政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管理?
》 (一《)由:。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填写并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 , (二)》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
: :。。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 》。(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
? (三)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决算
】 (—一)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主:管部门要办理决【算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得进入!下步:建,设程序?
,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标,准金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采:用邀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凡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在银行存!入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由银行开出投标保函!。。凭保函参《加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结束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退回给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增减工程量按—中标价?浮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增加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后30天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 ?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
第四十二条 】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反本暂行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