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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1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 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     本【暂,行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国务院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 , ,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市政府》。可以:任命:稽查特派员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查】 :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  【   (一》)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  (三《)按权限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统一?办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局》按规定审批 】   ?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二)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     (三)】拟建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各项计划!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  (一)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上报—市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对重!要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审查 【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或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  : (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等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并同?时将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功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市发改局审查 !     (【三,)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总概算!。审核  —。  : ,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由市发改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改【局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 项:目总概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按有关标准!核,定设计标准和—建筑标准《严格:。控制:设计超标准》和建筑装修超标【准, 第十五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以,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编制工》程概:算的依?据是省、《市最新建《设标:准定额和定额缺【项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  : (三)《政府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需?申报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申—请报告提交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重】新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超过原批概【。算投资2《 0%的市发改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   《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市发》改局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三)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   (四》。)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合同文本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按市财政局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 第四章 资【金计划及管理 【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然后: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 新开工项目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获得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后方可列—入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 ?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的年】。度,财政性资《金预安排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加新】开工单项工程—且调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的总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暂行》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 —   ?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  ?   (二)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财》政基建专户对项目所!有开:支,实行联?审联签由财政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 第二十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管:理 :    》 (:一)由?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填写》并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    《 (二?)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  :。 (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 ,(三)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决算 —     (一)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主:管部门?要办理决算 —。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得进?入,下步建?设程序  【。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标?准金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采用【邀,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凡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在银行存入!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由银:。行开出?投标保函凭》保函参加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结束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退回给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增减工《程量按中标价—浮动 《。第三:十一: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增加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 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后30天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 ,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  (三)违反【本暂行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