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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乐》府办[2003]】4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   《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乐山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垃圾?投,放、集中《、收集、运输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第三条 】乐山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备垃圾袋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扎【封袋:口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卫管?理局在市建设局的领!导下负责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具体:。实施并直接负责【主,要街道临街单位、门!店,等的袋装《垃圾管理;市场【。业主负责市场—内(含以街以路为市!的市场?)摊:区的袋装《垃圾:。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消区《袋装垃圾《管理;中心城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委员会负责小—街巷临街单 !位、住户、居—民住宅区、城郊结合!部的袋装垃圾管理 ! 第五!条 乐山中心【城,区,各单位?必须对原有楼—道垃圾?囱进行清掏消杀和】封闭取消院内的【散装:垃圾点设置规—。。。范、适用《。。、美观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 【 ?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将其在生活、经营】及其在公共》场所组织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垃圾装【。。。。人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方式进行投放 】 ,   《 (一)单位及【职工:生活垃圾袋装后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单位设》。置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二)临街门市的生】活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收》集袋装后市容环卫企!业每天700至80!0、210》0至:2300沿街收运】严禁将垃圾往人行】道上乱?仍,或倒入果屑箱内【;,   —。 (三)市场—、摊区内各经营【户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后按市场》业主设?立的市场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  (四《)居民主户的生活】垃圾袋?装后按居委会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 ,   (五)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袋装后统《一投放到管理—使用单位设》置的袋装垃圾收容器!内; ?    (【六)各?种机动车辆营运【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营运者袋装后统一】。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七?。)餐饮娱《乐囤船上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经【营业:主,。袋装后统一》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八《)环卫工人清扫保洁!作,业的垃圾随扫—随运采用密》闭化清运《;  —  (九《)包装品等硬件垃】圾用绳?带捆扎好后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就近的袋装垃圾收】集点内 —    (十—)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暂住人—口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   —  原有不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垃圾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并—按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要求重建 — 第九】条 各类楼房的】垃,。圾通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封堵各住《户,应当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卫责任单位指定的】地,点投放袋装垃圾【 , , —第十条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商店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门前放置符合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桶便于行人投】放瓜、果、》皮核以及纸屑等废弃!物 《 《 第十?一条 用》于生活垃圾袋装的塑!料,袋,应当具备适当—的强度和容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    《 使用?塑料袋作《商品包装的商店、】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者应?当选:用符合商品包装要求!和垃:圾袋标准《的的塑料袋作—为商品包装便—于顾客将《其作为垃圾》袋使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予以警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    (三】)不按规定设—置袋:装垃圾收集》设施的?; 》   (四》)不封堵楼道—垃圾通道并设置散装!垃圾:点的; 》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自治—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