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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乐府【办,[200《3]4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乐山中心城区!城市: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乐山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垃圾投放、集中】、收:集,、运:输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第三《条 乐山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备垃圾《袋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扎封袋口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 】 : ?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卫管理局《在市建设局的领导】下,负责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具体:实施并直接》负责主要《街道临街单位—、门店等的袋装【垃圾管理;》市场业主《负责市场《内(含?。以街以路为市的市场!)摊区?的袋装垃圾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消区袋!装垃圾管《理,;中心城区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委员会—负责小街巷临—街单 位、住!户,、,居民住宅区、城【。郊结合?部的袋装垃》圾管理 《 : 第五【条 ?乐山:。中,心城区各单位—必须对原有楼道垃圾!囱进行清《掏消杀和《封闭取消院内—的散装垃圾点设置规!。范、适用、美观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 , ?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将其】在生活、经营及【。其在公共场所组【织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垃圾装人【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方《式进行投放 】   ? (一)单位—。及职工生活垃圾袋装!后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单【位设置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二)临!。街门市的生活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收集袋装后市—容环:卫企:业每天70》0至:800?、210《0至23《00沿街收运严禁将!垃圾往?人行:道上乱仍或倒入【果屑箱内; 【 ,    (三)市场!、摊区内《各经:营户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后按《市场业?主设立的市场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  (?四,)居民?主户的生活》垃圾袋装后》按居委会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五)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袋装后统一—投放:到,管,理,使用单位设置的袋】装垃圾?收容器内; 【   《 (六)各》种机动车辆》营运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营运者袋装后【统一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 (七)餐饮娱【乐囤船上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经,营业主袋装后—统一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容—器内; 【 ,  (八)》环卫工人清扫保【洁,作业的?垃圾随?扫随运?采,用密:闭化:。清运;  】。  (九《),包,装品等硬件》垃圾:用绳带捆扎好后【按环卫管理责—。任单位?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到就近的》袋装垃圾收集—。点内    !(十)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暂住人口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  【   原有不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垃圾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并按【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要?求重建 【 《。第,九,条 各《类楼房的垃圾通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封堵各住户应当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卫责任单—位指定的地点—投放袋装垃圾 ! ?。 第?十条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商店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门前放—置符合?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桶》便,于行人投放瓜、【果、皮核《。以及纸屑等废弃物 ! 《 第十一条【 ,。 用于生活垃圾袋】装的:塑料袋应当具备适】当的强度和容—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使用塑料袋作商品】包装的商店、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者应当《选用符?。合商品包《装要求?和垃圾袋标准—的的塑料袋》作为商品《包装便?于顾客将其作为垃】圾袋使?用 】 第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予?以警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    《(,。三)不按规定—设置袋装垃圾—收集设施《的; ?  《  (四)不封【堵楼道垃圾通—道并设?置散装?。垃圾点?的; 》 ,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自治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