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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执行日?期200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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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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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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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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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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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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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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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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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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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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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理布—。局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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