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
执行日期2—00:3-03-19【。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
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理布局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