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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执行日期2!0,03-0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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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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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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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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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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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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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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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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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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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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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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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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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理:布局
》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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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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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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