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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执》行日期2003【-03-19—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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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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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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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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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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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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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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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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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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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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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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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理,布局
《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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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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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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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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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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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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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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