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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 执行日期【2003-》0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  :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  : 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理?布局 《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