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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执,行日期2003-0!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 ,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  (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 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 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 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理布局  】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