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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城区市?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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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0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市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国土、—公安、市《政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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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是指
(一!)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道路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名标牌、候【车亭、各类交通设施!等;:
《(二)城《市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码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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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管线设施—。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以:及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
— (四)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河道、排洪】(渠)道以及河堤护!岸、闸门、泵房等】;
》(五)城市防灾害工!程人防、消防等设施!;
(六)】园林:绿化城市公共—绿地(含风景—区,、公园、广》场和小游园》)、道路绿化和防护!绿地;
(七!)其他市《政设施公共广—场、雕?。塑、电话亭、—邮政信箱、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公》益宣传牌、》户,外广告招牌、—公,厕,、污水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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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按》照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同步或超》。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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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设计!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及《专项规划中》的,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沿道路红线后退】其垂直投影(除合】理的飘线和雨—篷外)?、不:得,压占道路《红线:
第八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垃圾箱、消!。防栓、邮《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人行道横!向坡度宜采用—单面坡 横坡度为1!?2%.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技!术指标按城市—交通规划设置立体】交叉的主干路交叉】。口应根据《立交的形式和规【模预留将来》修建立?体交叉用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电视等管《网及交通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300m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预留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竣—工后原则上不批【准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敷设管》线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并且必须采》用非开挖式》敷管技术
第【十一条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公:共候车亭的外观应美!观大方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注重灯具的!装饰艺?术效果美化城市环境!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或【。迁,移交通?标,杆,、路牌、邮》。筒、垃圾箱、—供电箱式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宣传栏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向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m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得少于5m其外伸】宽度不得大》于2.0m
第】三章 城市》桥涵:
第十六条— 城市桥涵建设【应满足交通、防【洪、通航《等标准和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的?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的纵坡、!横坡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最:小,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通行》和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在《现有桥梁《上敷设各种管线【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章 市政管线工程】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市政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需:要在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原则协调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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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在城《市道路控制范围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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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线,的,具体布置、》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城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二十五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电力专【项,规划布置进入—市区线路《应敷设?。。地下电缆现有的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电!缆,。。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缆不得跨越建筑!物与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在高压电!力线缆?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管线】。穿越河道《、铁路的埋》设深:度或者架空高度【。必须达到不影—响河:道,整治、火车的行驶并!。保证管线安全—。的要:求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必须保证桥梁安全】方便:维修不?影响市容新建桥梁】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计预留管】线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埋设或架《空管线如城建需要】则要无偿《迁移服从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防洪防汛工【程,
第二十九条 】城市防洪、防汛【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河道和岸线!不得进行《任何有?碍,河道防洪、》防汛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经规划、水利和】航道部门批准;跨越!河道的桥梁和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等的!要求:
第六章 防【灾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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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达到环保排【放要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消防规划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防《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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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政!建设应与人防建【设密:切配合开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理布局—
人防工程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确保使】用安:全
第七章 园林!绿化及其它市政设】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本市丰?。富的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第三十—五条 严禁侵占城市!的园林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风景区【。内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和风格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 新开《发区:应,提倡建设垃圾转运】站要求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其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标准;现有的垃】圾收集点应逐步改造!
第?八,章 市政建》设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对有关报【送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掩!埋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的验】线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确需修—改规划?设计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政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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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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