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建筑、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条明确强调浆粕工厂厂房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建筑、结构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1.2 本条为浆粕工厂厂房设计的一般规定。
10.1.3 浆粕工厂厂房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其内部的采光、通风及卫生设施的配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4~10.1.6 这3条为厂房设计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