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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