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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