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