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