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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