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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