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