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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