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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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