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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