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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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