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第十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一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可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县》(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涉及项》目选址评估》内容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并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尚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依法!审核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出让条件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及转让方《原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违反规划】许可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件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有关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公《开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因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镇或者《特定地?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做出决定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后可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参照本规定关!于镇规划实施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止揭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