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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10号—。 ,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月6日州》人民政?府八届第10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 州:。长张作哈 》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 《  :   为《强化河道管理—。杜绝违法《建筑:挤占河道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州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 ,。二,、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护岸;无堤】 防的河道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   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并在辖区内予以!公告   】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 !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 延伸【。五至十?米 : ?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和城?镇的护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 三、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四、州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一》。)州境?内的:省管河?道(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安宁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由州【河道主管机关转报】省河道管《。理部门审查 !   (二)—州境内跨县(—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州境》内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州备案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 洪、航运通畅【 —六、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   《 (一)建设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  (?四,)占用河道管—护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  《  (六)建设项】目施工期内临时建筑!和弃土弃碴》的处理方《案 — 七、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城镇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 ,   《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 (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    (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意见 — , 八、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    !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九、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十、计!。划、:建设等? 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 十一、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手续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十四、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十五!。、未按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可按》水法:第,七,章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