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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   ?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 ,。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