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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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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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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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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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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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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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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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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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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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