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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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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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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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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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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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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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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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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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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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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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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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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