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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 ,。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    》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   ?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  :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  :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