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    《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  :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  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 ,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