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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  :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 ,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    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 ,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