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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 ,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   ? 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  :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