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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  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 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 ,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