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实行用热商品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分》户供热改造行为依法!保障供热分户改造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严重影响居民采暖、!。供热费收缴和供热】节能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实,施分户供热改—。造
(》一)未欠费居—民,。用,户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达到《60%?以上的已《建,。。住宅; 《
, (二)累计【两年以上热》费收缴率未达—到85?%,的已建住宅; 【
: (三)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室外采暖系统【; :
: (:四)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采暖系统—;,
: (?。五)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采暖系统;!
: :。(六)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
】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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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申报】审核表、分户供热改!造楼栋基本情况统】计表、供热单位【营业执照《、分户供热改造【。室内、外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及施?工前培训情况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参加施!工的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等项《材料:经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走《访拟改造楼房居民】用户并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户供】热改造同《意,率,走访调查表供热单】位应向社区提供改】造楼:房居民?用户供热费交—缴情况积极配合社区!的工作
》 对热费收缴率】累计:两年以上未达到【85%的已建楼房的!分户供热《改,。造由供热单位—向佳木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热费《收缴情况及证—明材料?并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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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楼房以单体》楼核定户《外改造费《用按直接费》计,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居民代表—对,分户改造预决—算进行审核、—定价定价后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负责张榜公!示居:民按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建筑面积分摊改!造单:位自愿负《担户:外改造费用的—除外
为降低!分户改造《费用分户改造工程】涉及占挖巷道和庭】院的巷道和庭院的】主管部门免收占挖道!费施工后由》改造:单位按?巷道和庭院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恢复对《不按要求恢复—的巷道和庭》。院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户内?部分由住《户按照供热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自?行负责改造费用自理!
未《经,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公【示改造价格和—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分》户供热改《造费:
第六条! 改造工程实行公示!制在施工前召开会】议由改造楼房所在】社区和供热单位组】织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将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时,间、进度、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施工单】位名称、《地址、资《质、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负责》人电话等事》项向居民如实并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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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分户供热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户内和户】外改造?施工都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确需修改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报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 工程所需—材料应当从厂家统一!批,量订购减少中间加】价环节降低改造【费用
》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楼梯、楼板、—墙体:等部位穿管必须采用!水钻钻孔做到活完、!场清、料净尽可【。能减少对室内、外其!。。它设备设施的—破坏:
《
第九条》。 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进》。行其室内、外—专有部分装修有碍】施工无?法采取保全处—理的应当自行拆除 !
对《不参加分户》供热改?造工作?的热用户视为—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其室内给排】。水等:。设施要自《行采取防冻措施保】护完好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产生的》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自【动,解除供?用热合同的用户【再入:。网上热时需按—有关规定交》纳,应,承担部?分的分户改造—工程费? ,
第十【条 分?户供热改造后—的楼房供热设施【供热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到户其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户:室,内系统?。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后!。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
用户室内系】统没有按照》供热单位《设计图纸改》造的出现《室温不达标的由住】户自己负责
】
第十一—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结束后—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社?区,、供热?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供热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分户供热改造工【程每年5《。。月1日起开》始施工当年1—0月:10日?。前竣工?并完成系统调试【保证按期供热—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分户供热改造【。的单位?或者阻挠、拒绝政府!。批,准的供热改造工程】。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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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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