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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