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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   》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    !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