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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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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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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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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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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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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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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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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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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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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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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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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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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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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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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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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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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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