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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 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