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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   《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