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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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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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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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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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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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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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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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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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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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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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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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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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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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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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