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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 ,市 长?。 李:海涛 ?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 : ,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  ? 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