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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