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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 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