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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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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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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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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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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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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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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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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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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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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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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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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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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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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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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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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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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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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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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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