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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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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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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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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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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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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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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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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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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
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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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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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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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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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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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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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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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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