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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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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9号)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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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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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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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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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拆《迁,办是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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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搬迁期限根据项!目性:质以拆迁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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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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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执行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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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屋设定以下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
《 :(一)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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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
— (三)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
》 (四)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
】。 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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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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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无合法?证,照房屋按下列—标,准执:行 ? :
《 :(一)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独立户又无其他住处!房屋所有人是本村村!民,有,正式:户口:并有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
— (二)房屋!所有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2,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参照有合法房屋!证照的?安置办法进行回迁】安置:被拆迁?人在上靠《面积:后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 (》三)与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做车库【或,具备居?住条:件并用于居住—的按3平方米折1平!方米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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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拆迁营业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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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凭证》正在:经营中?;,
】 :(二)?营业用房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 ,
》 (三《)营业用房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
(【四,。)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
第九】条 集中安置新建楼!。房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收:任何差价附属物【不予补偿《否则:应缴:纳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商品价差 —
】 集中《安置新建庭院式【平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的附:。属物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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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超过《。搬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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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属农民身】份的享?受棚:户区政?策安:置的房屋在产—权,交易:时限上可依法—适当放宽取得有效的!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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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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