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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市区内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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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排水设施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室外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建人;达不到招投标!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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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需》要拆除的排》。水设施应当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排水】设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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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排?水工程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自—建管线在流量允许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准:许其他单位接入【接入单位应当事先与!产权单?位就费用、养护等】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到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如双方】对接:入等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建工程—与,原有排水管线发生矛!盾时: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以及区别—先建后建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技术与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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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需改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改后建自行承担改】线费用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新建、改建的排水设!施,覆土:前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确》认后方可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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