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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市区内【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排水《设施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室外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建人:;达不到招投标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建人  !  因拆迁需要拆!除的排水设》施应当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排水设—施收回?   排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排水工程】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自建?管线在流量》允许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准许其他单位—接入接入单》位应当事先与—产权单位就费—用、养护等》事,宜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到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如双方《对接入?等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新:。建工程?与原有排水》管线发生矛盾时【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以及区《别先建后建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技》术与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  :   ?。凡需改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改后】建自行承担改线费】用,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新:建,、改建的排水设【施覆土前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确【认后:。方可覆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