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建标库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甘府发〔2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各县、州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其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规定,规范申请程序
    我州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工伤事故,其职工工伤性质认定、认定条件、申请和认定程序等,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由辖区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单位参保
    按新《条例》规定,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四、细化相关规定,明确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以甘孜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以甘孜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五、保障职工权益,补助食宿交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每人每天15元给予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给予补助,住宿按80元标准给予补助。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交通费按当地普通客运票价标准报销。
    各县在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