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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机构)负—。责各县建设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 管理职【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行!政,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的预、结算审】核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定—。额标:准,等计价依据》。不得擅自修改和补充!。市一:次性补充的定额【。标准: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 第五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提供依?据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 第六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湘桥【区、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及在县辖区内!市属: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别的》核,定工作并指导各【县造:价机构的业务活动 ! 第:。七条 含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投【资成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造价】法或综合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必【须将工程预算或施工!标底预算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以预算包干【的项目)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后报》市造价机构审—核市属建《设,项目在县辖》。。区建设的工程可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的县造价机构!审核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规【。定报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负责审?核的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九条 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列人工?程竣工档《案依据?性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工程?结算审定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施工图预算(或!标,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证的借》工、误工资料—及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其他资料以及【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完整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的审定应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审【定期间承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一条 市(》。县)造价机构负【责对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单【位(或编制人员)所!编制:工程的结《算书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不得!执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且: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接?受委托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工程预、结算【的编定?。或审核也可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家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业《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市造价机构登】。记,无证或?不按专业《资,质编制?、审定的工程预【结算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要求经《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复查或【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