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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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机构:)负责?各县建?设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 管:理职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行政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的预、结《算审核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定?额,标准等计《价依据?不得擅自《修改和补充市—一次性补充》的定额标准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提《供依据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湘桥区—、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及:在县辖区内市—属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别的核?定工作并指导各【。县造价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含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投资成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造价法或综合—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必!须将工程预》算或施工标》底预算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以预?算包干的项目)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后报市造价机构审】核市属建设项目【在,县辖区建设的—工,。程可: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的县造!价机构审核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规—定报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负责审核的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九条 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列人—。工程竣工档案依据】性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工程结算审定—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施【工图预算(或—标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证的—借工、误工资料及】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其他资】料以及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完整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的审《定应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审定期间《承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一条 市(》县)造?价机构负责》对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单位(或编制人】员)所编《制工程的结算书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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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不得执—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且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接受委托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工】程预、结算》。的编定或《审核:也可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家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业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市》造价机构《登记无证或不按专业!资质编制、》审定的工程预结算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要《。求经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复查或—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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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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