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 ,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机构)负责》各,县建设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 管理职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行】政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的预、结算》。审核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定额标准《等计:价,依据不得擅自修【改和补充市一次性】补充的定额标准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提【供,依据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 第六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湘桥区、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及在县》辖区内?市属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别的核定工》作并指?导各县?造,价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含《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投资成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造价法或综合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必须?将工程预算或施工标!底预算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以—预算包干的项目【)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后报】市造价机构审核【市属建设项》目在县?辖区建设的》工程可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的县造》价机构审核》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规定报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负,责审核的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 第九条 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列,人工:程竣工档案依—据性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工程结》算审定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施工图预算【(或标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证的借工、误工【资料及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其他资》料以及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完整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的审定应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审定期间】承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一条 市—(县)造价机构负责!对,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单《位(或编制人员【)所编制《工程的?结算书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不得执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且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接受委托—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工程预、!结,算的编定或审核【也可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家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业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市【造价机?构登记无证或—不,按专业资《质编制?、审定的工程预结算!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要求经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复,查,或,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执行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