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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机:构)负责各县建设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 管!理职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行政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的预、《。结算审核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定额标准等计!。价依据?不得擅自修改和【补充市?一次性补充的—定额标准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提供依据【确定和公布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市城区《范围:内(湘桥区、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及》在县辖区内市属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别的核定工》作并指导各》县造:价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含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投资成—。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造价法或综合【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必须将工】。程预算或施工标【底预算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以:预算包?干,的项目)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后报市造价机构【审核市属《建设项目在县辖【区,建设的工程可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的县造价机【构审核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未按规定报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负责审》核的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 第九条 经市(县!)造价机构审核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列人:工程竣工档案依据】性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工程结算审定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施工图》预算(或标》底)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证的借工、误工资!料及有?关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其?他资料以及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完整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的审定应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审定期间承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一条 市(【县)造价机构负责对!从事建?设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单,。位(或编制人员【)所编制工程的【结算书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不得执业 》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且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接受委托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工,程预、?结算:的,编定:或审核也可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家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业持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到市】造,价机构登记无证或】不,按专业资质编—制,、审:定,的工程预结》算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 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要《求经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复【查或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