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发〔《2010〕5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府—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建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政府通过法!定,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制度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本办法适《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即项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名称【定为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市政府的监【督管理代建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计划下达
—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招投标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察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的:项目投资代》建管理?可参照市政府—的做法自行决定
】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合理建!议
【。(,三)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 (四)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达到项目—建设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的水、—电、消防、环保、供!热等工作的落实【
,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及各项合同的签订!工作
— (六)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
: (《七)负责将前—期发生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代建!单位
(!八)委托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其法人《职责:
: ? (九?)负:责落实自酬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 , (十)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
,
? (一)参与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 (二—)参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负责各项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在施工—阶段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负?。责对分项工程、工程!设备:、,材料进行招》。。标,或采:购
(三!)依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相】应的:建设:资金:文件
—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代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及》安全进行全面—组织管理
— , (《五)掌控工程进【度及:现场经济签证—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
, (六)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初》审、整理《、报送
— : (七)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移交
— (八)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九条— 使用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代建协议】签定后使《用单位将项》目前期手《续,及资料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期:。代建单位代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及安:全进行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交》工后:代建:单位负责将竣工【结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后】移交相关《部门:
: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严格》控制工?程概:预算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预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相—应投资增减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工程实物进】度,严格掌握拨款程序及!。数额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款意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及保修金!。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在施工阶》段对: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