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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12〕14》号
? 颁布时间— 2012-—03-21》
生效时【间 2012—-09-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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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
第七条 —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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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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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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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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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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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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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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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 】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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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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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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