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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12〕14号 ! :。 颁布时《间 201》2-:03-21 】 生:。效时间 2012】-09-1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 第》七,条 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  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    《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    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   》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