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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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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伊政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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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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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12-09-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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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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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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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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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 ,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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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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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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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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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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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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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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