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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12〕14】号 ? :颁布时间 》。2012《-03?-21 生效!时间 ?20:12-09》-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 第七—条 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 :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 》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   ?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 第十五条》 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 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  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