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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12〕14号 【 : 颁布时间 201!2-03-》21 ? 生效时—间 2012-0】。9,-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     —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 第五条 》。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 —第七条 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  ?  ?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   ?。 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