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