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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 ,。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 ,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七)其他【设施工程《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