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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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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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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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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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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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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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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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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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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市政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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