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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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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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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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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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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