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中府〔《2007〕5—8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 ,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 ,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   市政工程包】括 《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