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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 ,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 ,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