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