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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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
,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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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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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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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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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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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 市政工程包【。括
》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七)其《他设施工程》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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