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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 ,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 ,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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