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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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