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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