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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府〔2】007〕58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 》。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
》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关的】战略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市域、中》心城区专《项规划也《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专业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 : ?(三:)各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四【)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编《制、统?。一组织编制、统【一跟踪?管理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每年第《四,季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一年度统【。一的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列,入市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二条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制,订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列!。入镇级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所需编制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先进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下一阶段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并与本—层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状人口20!万以上的《城镇及区《域也: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按下列权限进行 】
? ? (一《)中山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市域【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组团—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各】镇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各镇: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五)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提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草案【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 ?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修,改,、完:善规划草案》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报批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草案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入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须附具!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专项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界【限的划分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2!4米宽以上》(,含24?米)城市道路用地由!政府征收或征—用;:
【 (二)《紧邻24《米宽:以下(不含24米)!道,路,的建:设用地应将相应的现!状或规?划道路用地(按路中!计)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三)【因放射、《通信、卫生》、消防等《特殊要求需设置防护!隔离带时《其防护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一并征【收或征用;
】 (四)】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如【使,用权转让《、,。变更使用功》能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须重新?按建筑半间距—、道路中《线等规划《要求和实际用地情】况划:分用地?界,限用地面《积有差异的》须补:征或:调整
》 第二十《五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用地!时须按?规划: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足部分应作价补偿】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选!址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
【第二十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大型厂矿、》大型公共服》务与:市政建设项目须提】交,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因国家、—省或市政府》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实地勘查》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
, (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 ?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四)审核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用地范!围图;
—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以,内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或功能)、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界址、面积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上?内容列入出让合同】
《 ? 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出让土》地
》 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和申请等资料【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设计条件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市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三线图与规【划设计?条件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规?划设计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三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平面座标】、高:程要:。求进行建设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照前款规定按期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
第四十条 全】市范围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拟建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允!。许开发的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但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允许》超出约?定的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使用!功能必须与用地使用!。功能相符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先申【。请变更用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权属人的》同意并协《。调好与?现,状管线及《其设施的关系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沿》街,建筑物的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沿街绿化及铺】设市政?管线的用地》地上:。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地下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市,政管线设施
【 ,第四十六《条, ,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工程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内!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前建设单】位应:告知:相,关单位埋设》管线设施管线—单位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管线设【施,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
《 :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信?。息管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集【约化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地区和?沿城市道路建设的新!。。建各类管线工程应】。埋在地下现》状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管线!等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
:第五十条 城—市给水工程应符合优!质、节?。约的原则《
,
, —。。城市排水《原则:上,新区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旧城区逐步【改造成雨、污—分流:制城市排水》渠原则上不得进行覆!盖确:须申请覆盖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收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发给建设工》程验:。线批复书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
》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备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放线资料、验线资】。料、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状测:。量图竣工测量图须】。与,现场一致并由勘测】单,位,签,字、:盖章
】 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五】十六: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审,批要求;
!。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三)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五)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规划《。验收的市政管线设施!应按报建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铺设完毕
第】五,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六?)建:筑工程工《程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
— 《(一:)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等构筑】。物的;
【 (》。三)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施《工,的;
】。 :(四)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第六十?。。六条: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或:。综合验收;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构)筑》物的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其报装水电申】请;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营业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对,在建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工】
《 , ?对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建筑材料、施【。工工具和设备以及】对继续施《工的工程予以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八条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对已形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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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办理验线—手续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处理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以上各项罚款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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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建设当事人尚【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事项直》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档案!)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经】检查:。。确认:违反城?市,规划:和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并》由,原审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撤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原】状维:修、改变立面(【含外立面装修)等
!
》 市?政,工程包括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 , ?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 :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 》 (七)其他设施工!程
【 重点《建设地区是指—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参【与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区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2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1998〕】1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