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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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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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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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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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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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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应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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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限:定在棚户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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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对其:含有的非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商服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房屋价格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考!。虑到:我市居民单》户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单套户型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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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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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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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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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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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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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金?; ?
(?八)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3%的?利润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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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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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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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开:发利润3部分构成】开发成?本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市!、县(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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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限定在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征】收人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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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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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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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局)、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2007【年年底前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销售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销,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按规定取得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持—有购:买,资格认定文件的购买!人并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向购房者出示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文《本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庭?院配套等进行—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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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普:。通商品房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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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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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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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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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嘉荫县、铁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伊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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