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伊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应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限定在棚户区【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对其含《有,的非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商服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房屋价?格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考虑到?我市居民单户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单套户型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   (一)【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    (—七)税?金; ?  (八)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3%的【利润 ?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开发利润3部分】构成开?发成本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市、县(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限定在《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征收人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局》。)、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200—7年年?底,前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销售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销】。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按规【定取得?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持有!购买资格认》定文件的购买—人并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向购》房者出示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文本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庭院配套等!进行综合验收   !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普通商品房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嘉荫县、铁【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伊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