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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伊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  : ,各区:政府应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限!定在棚户区内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对!其含有?的非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商服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房屋价《格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考虑到我—市居民单户》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单套—户型: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  ? ,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3%的利》润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开发【利润:3部分构成开发【成本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市、县(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限定在—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征收人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局)、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 【 第二十一条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20?07年年底前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销】售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销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后取得完全产权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按规定取得!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持有购—买资格认定文—件的购买人》并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向购房》者出示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文本: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庭院配套等进行综】合验收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普通商?品房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三?十六条 嘉荫县、铁!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伊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