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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伊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应?。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限!定在:棚,户区:内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对其含!有的非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商服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房屋价】格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考?虑到我市《居,。民单户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单套户型—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 (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  !  (六)贷【款利息;   】。 :(七:)税金;   【 (八)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3%:。的利:。润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开发利润—3部分?构成开发成》本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市、】县(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限定在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征收人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局)、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20:07年年底》前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销》售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销售的按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后:取得完全《产权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按【。规定取得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持有购买资格认】定文件的《购买人并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向购房者出示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文本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庭:院配套等进行—综合验收  —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普通商《品房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嘉荫—县、铁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伊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