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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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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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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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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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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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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限定《在棚户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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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对:其含有?。的非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商服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房屋《价格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考虑到我市居民单】户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单套户?型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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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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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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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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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3%的!利润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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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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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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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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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开,发利润3部分构成开!发,成本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市、?县(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限定在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征收人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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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局)!、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2007《年年底前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销】售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销》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按规—定取得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持有购买《资格认定文件—的购买人并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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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向购房者出】示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文本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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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庭院》配套等进行》。。综合验?收,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普通商》品房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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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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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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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嘉荫县、铁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伊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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