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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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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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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限定!在,棚户区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对其含有的非住房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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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商服】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房屋:价格: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考—虑到我?市居民?单户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单,套户:型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
》(一)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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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
(七)《税金:;,
(八)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3%的利润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开发利润3!部分构成开发—成本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核定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3%市、》县,(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应限定在!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的低?收入家庭《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征收人家庭】出售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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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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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局):、县:(市:)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自200《8年起新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2007年年!底前审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已销售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尚未销售《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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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纳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按规定取得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持有购买【资格认定文》件的购买人并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向购房者出示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文本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庭院配套等进!行综合验收 — ,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普通商品《房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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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并】。核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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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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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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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所购买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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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嘉荫县、—铁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伊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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