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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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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重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湿地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一般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并组—织,实施
?。
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保护目?标、区划、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开—发利:用、实施期限等内】容,
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利规划《、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
编制!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时含有湿地】的,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资源的》调查、监测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的档!案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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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据《湿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五)调查湿地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 (六)组织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 (七)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八)依法保护湿】地保护区内》自然景?观、水体、》。林,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投入以及《国际援助和社—会支:。持的基础上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3%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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