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57-2016 建标库

15.7  

15.7.1  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作业区,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15.7.2  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2%、4%;

    2  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3%、6%;

    3  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15.7.3  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面积的1.5%。

15.7.4  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15.7.5  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可不大于40m。

15.7.6  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  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15.7.7  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15.7.8  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5.7.9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