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57-2016 建标库

15.3  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5.3.1  除高层物流建筑外,用于物品自动分拣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内,布置密集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表15.3.1执行。

15.3.2  当多座多层或高层物流建筑由楼层货物运输通道连通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5.3.1   布置密集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注:当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本表增加1.0倍。

    1  每座物流建筑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每座建筑及楼层货物运输通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通道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  汽车通道两侧进行装卸作业时,通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30m;楼层货物运输通道仅作为车辆通行时,多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0m,高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m;

    4  每个防火分区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在楼层货物运输通道上设置直通首层的疏散楼梯时,人员可以疏散到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当通道两侧布置物流建筑时,通道上的任一点至直通首层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顶层的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向室外敞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20%;其他楼层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6%;当通道高度大于6m时,通道内与自然排烟口距离大于40m的区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6  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施;

    7  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15.3.3  对于多层或高层综合型物流建筑,当存储区、作业区分层布置或在同一楼层内混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层应根据作业性质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多层或高层厂房(仓库)的规定;

    2  作业型楼层与存储型楼层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沿外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15.3.4  当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内布置存储区时,存储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间仓库的规定,但当存储区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储存区与作业区之间可不采用墙分隔,但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和设施:

    1  丙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1500m2

    2  丁类、戊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3000m2

15.3.5  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层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当其占地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仓库的占地面积规定时,建筑内可采用防火通道分隔,使每个存储区的占地面积不大于24000m2,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20m;

    2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

    3  通道两侧的分隔墙应为防火墙,且宜高出屋面0.5m,或通道处采用独立的屋面结构体系;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洞;当开设门洞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4  通道两端应直通室外,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5  通道内应设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通道地面面积的2%;

    6  通道内应设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应急照明设施。

15.3.6  用于物流作业及货物存储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建筑夹层面积小于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当超过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应在单层与多、高层之间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且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15.3.7  利用地形高差建设的物流建筑,当不同楼层能够到达不同高程地坪,且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不同高程地坪分别计算建筑层数:

    1  不同高程地坪上应沿建筑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沿长边设灭火救援场地;

    2  位于分层计算的上下层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沿外墙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3  有直通不同高程地坪的安全出口。

15.3.8  当物流建筑之间设货物运输连廊时,连廊的一端应采取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间蔓延的分隔措施。

15.3.9  对于只有一个巷道的高货架存储区,当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防火分区之间可不设防火墙:

    1  出入库设备需要在整个巷道范围内作业;

    2  货架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各防火分区的货架独立,相邻的货架区的间距不小于10m。

15.3.10  存放可燃物品的货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储量的规定,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15.3.11  为物流建筑服务的办公建筑与丙类物流建筑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与物流建筑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3.12  办公楼与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合建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与办公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分隔,丙类物流建筑与办公楼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办公楼与物流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15.3.13  在丙类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办公室、休息室面积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