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安全防范系统
14.5.1 物流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与物流建筑安全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物流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通过监控中心和安全管理系统对物流建筑物进行监控和管理,且宜实现对全部货物处理区域实时监控;
2 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物流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宜通过监控中心和安全管理系统对物流建筑物进行监控和管理,且宜实现对重要及较重要的货物作业部位的实时监控;
3 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物流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14.5.2 物流建筑中的贵重物品存放房间及重要的库房内应采取防盗报警措施。
14.5.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具备身份识别、门钥等功能。
14.5.4 处于沿海地区的场坪,宜设置暴风雨声光警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