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57-2016 建标库

11.2  

11.2.1  物流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生产给水系统和供水设施。

11.2.2  除害熏蒸处理房、医药物流建筑内的洗消间应设置洗消用冷水和热水设施,人员洗消用水量宜按6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L/套~400L/套计算,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

11.2.3  洗刷消毒的场所应设置用水设施,且洗消用水量宜按5L/(m2·次)~10L/(m2·次)计算。

11.2.4  动物房应设地面及墙面冲洗设施,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给水管道内的水被污染。冲洗用水量可按5L/(m2·次)~10L/(m2·次)计算。

11.2.5  危险品库、生物制品库、充电间(区)及引发物品飞溅或粉尘伤害的物流作业区应设置洗眼器、洗手盆等冲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