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57-2016 建标库

9.8  特种物流建筑要求

(Ⅰ)冷链物流建筑

9.8.1  冷链物流建筑应满足被处理物品对建筑室内环境温度、湿度的要求。

9.8.2  存储型冷链物流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9.8.3  冷链物流建筑宜采用平面规整的建筑体型,并应减少外围护结构面积。

9.8.4  冷链物流建筑应按所处理物品对温度、湿度、卫生等环境条件的不同要求,进行房间分隔。

9.8.5  废弃物产生量较多的物流建筑应配建垃圾收集站,且垃圾收集站应与作业区、存储区隔离。

9.8.6  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辅助生产用房、生活用房等应与冷链存储区、作业区相分隔。

9.8.7  冷链作业区、存储区内不宜设置建筑沉降缝、伸缩缝等。作业区、存储区上方不应布置盥洗间、卫生间以及产生大量污水的设施。

9.8.8  冷链货物装卸转运区宜采用封闭控温站台,封闭控温站台外门应采用保温门,并宜配置密封门套。

9.8.9  处理食品、药品、初级农产品的冷链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鼠、虫、蚊蝇侵入的措施;

    2  应防止异味、粉尘扩散,并应便于清洁;

    3  门窗应气密,内部应采用安全玻璃隔断门窗;

    4  内墙、顶棚或吊顶、门窗、地面应光滑、无毒、防霉、防渗、不易脱落;阴阳交角应设计成弧形或采取措施避免灰尘累积。

9.8.10  冷链物流建筑的隔热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的墙、顶、地面的隔热层应连续,并应避免出现冷桥;

    2  当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在温度较高一侧应增设隔汽层,且隔汽层应连续;

    3  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不低于0℃或地基为岩层、砂砾层且地下水位较低时,地面可不做防止冻胀处理;

    4  隔热材料宜选用热导率小、难燃或不燃烧、温度变形系数小的材料。

(Ⅱ)医药物流建筑

9.8.11  医药物流建筑设计应满足药品及原料药对存储、养护、保管与物流加工环境条件的要求。

9.8.12  医药物流建筑应采取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污染、防入侵等措施。

9.8.13  对于进行粉状、液体药品分装(分包)作业的物流建筑,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相关规定。

9.8.14  储存具有危险性的原料、成品药和管制药品的危险品库、管制药品库,应设置防盗设施。

9.8.15  医药物流建筑应配备操作人员的更衣室、盥洗室,当有洁净要求时,应增设消毒池及风淋室等。

9.8.16  医药物流建筑应配置运输车辆洗刷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9.8.17  医药物流建筑应配备围界或建筑的安全防护设施。

(Ⅲ)烟草物流建筑

9.8.18  烟草物流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烟草及烟草制品  仓库  设计规范》YC/T205的规定。

9.8.19  烟草物流建筑宜采用平面规整的建筑体型,并应具有对外隔离的防护措施。

9.8.20  烟草及烟草制品存储区应采取有利室内环境温湿度控制的建筑隔热保温措施。

9.8.21  烟草物流建筑的地面、楼面、内墙面及顶棚应防潮、防霉,存储区、分拣区和出库暂存区的外门应设防盗门。

9.8.22  烟草物流建筑的自然通风百叶窗应具有防虫、鼠侵入措施,并应能关闭。

9.8.23  烟草物流建筑库房的货运电梯应设置前室。

9.8.24  烟草物流建筑的磷化氢熏蒸作业用房可按本规范第9.8.25~9.8.29条的规定执行。

(Ⅳ)除害熏蒸处理房

9.8.25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包括熏蒸室、施药室、控制室,并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药品室、器械室、更衣室等用房。

9.8.26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设置接触感染物品人员和工具的洗消间。

9.8.27  熏蒸室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地面、墙面、顶棚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墙体和屋面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9.8.28  施药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m2,并应满足防爆、防火、防盗要求。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15m2

9.8.29  控制室与熏蒸室和施药室之间的隔墙上应设置密封防爆的玻璃观察窗,且观察窗的设置应利于全面观察熏蒸室和施药室内排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Ⅴ)危险品库

9.8.30  危险品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防泄漏、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措施。

9.8.31  危险品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划分的九类危险品进行建筑分隔。化学性质不同或防护、灭火方法要求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物流建筑房间内储存。

9.8.32  危险品库区可配建独立的包装整理用房。

9.8.33  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丁类、戊类的杂类危险品库可与甲类、乙类物品库组建,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类、乙类物品库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9.8.34  航空货运站的危险品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建在主体站房内:

    1  不储存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甲类物品中的第3、4项及航空货物禁止运输的物品;

    2  物品在同一物流建筑内滞留时间不超过48h;

    3  建筑面积不大于180m2,且不超过主体站房建筑面积的5%;

    4  靠外墙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设有直通室外的独立出口;

    5  储存有甲类、乙类物品的隔间采取泄爆措施。

9.8.35  毒害性危险品库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按物品存储要求,采取有利温湿度控制的措施。建筑孔洞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9.8.36  腐蚀性危险品库应阴凉、通风、干燥,并应有利物品避光储存,且地面、墙面与顶棚宜进行防腐蚀处理。

9.8.37  放射性危险品库的地面、门及墙、屋顶等建筑维护结构,应具有防止射线穿透的措施。

9.8.38  危险品库的建筑地面应至少高于室外地面0.15m。在雨量大的地区,高差应适当增大。宜在出入口处加设有箅子的室外排水沟。对于存储液体危险品的库房,室内地面标高应至少低于房间门口标高0.15m,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渗漏至地下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