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57-2016 建标库

6  选址与总体规划

6.1    

6.1.1  物流建筑选址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求。

6.1.2  物流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选择在居住区集中的地区;

    2  应根据物品的来源、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确定;

    3  配套设施、交通运输道路、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物流建筑用地同时确定;

    4  应具有适合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  应兼顾远期的发展需要,具备满足近期以及远期发展规划所必需的电源和水源条件;

    6  含有高架存储的物流建筑,宜选择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6.1.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选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组织和开展多式联运;

    2  以铁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铁路专用线和装卸站场等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应具备接入附近铁路车站的条件,并应联通国家铁路网;铁路专用线接入铁路繁忙干线车站时应具备立交疏解条件;

    3  以水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水路运输所必需的水域条件和码头、场坪等港口设施用地;

    4  以公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靠近城市公路干线,并应与城市综合运输网合理衔接;

    5  以航空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安排,且在处理国际货物时,应具备口岸监管和快速通关的条件。

6.1.4  特殊物流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应避开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区;

    2  食品、医药物流建筑距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

    3  冷链物流建筑应选址在交通运输方便、就近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的地区。

6.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用地不应选址在下列地段及地区:

    1  发震断裂带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沉陷(错动)区界内;

    4  易受洪水淹没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段。

6.1.6  物流建筑不应选址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储存危险品、化学品的物流建筑选址应避免对周边居民、建筑、水源地等造成影响。

6.1.7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