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物流建筑功能与面积
5.1 一般规定
5.1.1 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和规模应满足建设项目规划的总体物流服务目标的要求。
5.1.2 物流建筑应满足物流操作流程与处理能力及安全要求。
5.1.3 物流建筑的功能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有利于物品的保管和养护;
2 符合业务功能需要和有利于组织物流生产;
3 便于安装和使用物流工艺设备;
4 提供物品省力装卸、搬运的条件;
5 具备实现物流生产业务信息自动化、网络化传输与管理的条件;
6 有利于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及可持续发展;
7 对建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适宜的生产、业务与管理办公、生活卫生条件。
5.1.4 物流建筑单体内可设置现场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生产用房。
5.1.5 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口岸物流建筑、大型及超大型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宜设置公共办公建筑。
5.1.6 对于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和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当具备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时,应具有多式联运功能。
5.1.7 对需要在冷链环境中进行物流作业或物品存储的物流建筑,应设有调节建筑室内温度、湿度和控制洁净度的设施。
5.1.8 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
5.1.9 危险品物流建筑不应采用综合型物流建筑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