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建标库

第七章 电价优惠

第十二条 在阿坝州投资的所有企业均享受阿坝州电价优惠政策。
   (一)用电电价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的70%执行。
   (二)企业综合电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0%及以上,且年用电量超过10亿度的,由州人民政府按一年的用电量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度0.001元;年用电量超过20亿度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提高到每度0.0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