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建标库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产业导向及州情实际,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
   (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等工业产业的基础产品生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四)中、藏、羌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五)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开采、水电开发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