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通知》(商财建 〔2011〕28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下发前正在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本市过去关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