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试行)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城市发展、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集聚区、物流集聚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要确保安置用地优先供应,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被征收人搬迁工作。
    国土、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工商、公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