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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  第五条 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内设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   市政府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制定的【公,租房分配方案进行】。评审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五桂【山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东区办事《处、西区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以?下称“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  》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协管住房保障—工作 ?   第六条— 市住保中心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住房保障事务 【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拟《定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   第七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住保!。部门做好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的!核查:、证实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监?。察、:审计、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与各镇区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之间共享!  ? 市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     【        】      —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前款所!及单位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责,任,任务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要—点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市、镇两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列出公租!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规?划、:制订计划时应征【求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状况   第十】三,条, 公:租,房可采用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方式】建设   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城镇“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第十五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经济】、,环保:和节能?标准以套型建筑【形,式建设的面》积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公租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外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标准 !   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及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的:修缮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其参:与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租房开发建】设、运营和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的相关税!费法律法规执—行   各镇【政府:应将本镇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项目报市住》保,中心备案市住—保中心统一将—公租房项目清单报送!市财:政、税?务部门    】。        】   ?     》       【       第三!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 第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 》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   (六)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设施【所,得收益?。; ?  (七)按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  》 (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及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开】发建设、发》放,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维护等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 各镇政府应—当,建立与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公租—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住房;   (!二)政府公房—住宅部?分;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  (四)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七):。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八)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依法—收回、征收》、没收、搭配建设】、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运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公!开配租?   第二—十六:条 住保《部门和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的房【源管理档案》切实掌握公租—房,的产权、坐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及增减变化情!况      !      —。        】         !。   ?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   》 ,        】   ?   ?        】  :   第一》节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被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且在本市工作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独立申请》(限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家庭名义申请 !。  政府根据财【政负担能力及公【租房房?源等实际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的住房》需求 《  :市住保中心每—年,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记、定点登—记等情况拟定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公!。租房分配方案经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八条—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  (二)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交该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调查和《公示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村)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中》心,应将申?请资料及《书面调查《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中心 《   ?(,四)核准和公示市住!保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异【议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安置或补》贴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市住保中心】将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其发出安置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公?租房安置的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其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等按关于规【范流动人员申请【政府所有公租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中住保办《〔2012〕9号】)执行    !        】   ? ,        】 第二?节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向工作地或居【住,地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各类产业园区的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领取申!请表统一申请;如实!填,写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该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工作地或居住—地镇政?府或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镇政府或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业】务受理地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受理申请!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  (四《)安置市住》保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工—业园区务工》人员申请所在—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含各】类工业?。园区的公租》房)可由《。其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申报    】     》  :        】。   ?  :    《   ?   第三》节 :申请租?赁补贴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并领取?租赁补贴也可—以直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   符】。合本市流动人—员积分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申请:租赁一?套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后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与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一致   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办理程《序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一】致由市住保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   !(二)中山市流动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居住证、】随行卡、结婚证【等);   (四!)收入状况》证明:; ?  (五)在我市】缴纳社保证》明; 《  (六《)其他需要》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 :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将!其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住【保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受:理申请?   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的】统一:到市住保《中,。心申请 《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住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发出公示!的住保部门提—出异议住保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保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并予以公!布,   (三)补贴!发放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租!赁补贴通知并—按月委托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缴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    《     》         !。  :。        】 第四节《 申请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受理单《位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       】       【   ?      —         !  第五节 —轮 侯   第三!十七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中建通—〔2:0,12〕58号)【的,规定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和轮】候规则应当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可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与《市住:保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领取租赁补贴 】    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对象以及【。执,行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困难家庭可】优先安?。置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享有优?先选择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单位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 ,  第三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  轮?候超过?3年: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资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轮候规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及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照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与住—保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   ?         !    《   ?    《  第五章 租金】和租赁?。补贴  》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建?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按时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租赁补贴按月发放】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士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局根据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参考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辖区内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第四!十三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计,算,标准及补贴》系数: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四十》四条 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政府公租房【后住保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申【请人直接领取租赁补!贴的住保部门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    —         !   ?。     》      —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市住保中《心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镇(》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镇(区)住】建局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 ,第四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约定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在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三,。),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   (四)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五)!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  : ,。(七)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五十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住:。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  未按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在!原,。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公租房住保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第五十一条 【租赁期间住保部门】定期核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收回公租房—市住保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保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居住期内《。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将!其个人信息载入【诚信记?录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但以下情况除外 !  (一《)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出生入户; 】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 (三)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其子女可随迁 】  : ,。  :      —  :  :   ?  :       【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组》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居(!村)委会对承租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 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市住?建局: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住建局落实各【镇公租房项目工【作和市属部》。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不作为或失职、渎】职,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约谈、问》责、查处   第!五十七条 市、【镇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  (?二):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公租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 , (四?。),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第:五,十九:条 住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  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  !        !      —   ?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以及以自【建,、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相关!产,权证明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   《本办法?。所称住保《部,门包括市住》保办、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维修?管理、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住?建局:会同职能部》门拟定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