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第五】。条 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内设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   《市政:府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制定的?公租房分配方案进行!评审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五,桂山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东区!办事处、西区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以下!称“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协管》。住,房保:。障工作 》  第六《条 市住保中心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住房保障事务 】 ,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拟】。定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第七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住保部门》做好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的核查?、证实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监察、—审计、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与各镇区【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之间共享》 :  市?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    【         !        】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前款所及单位!。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责任—。任务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要!点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市,、镇两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列—。出,。公,租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规划、【制,。订计划?时应征求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状况   —第十三?条 公租房》可采用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方式建设】 , ,  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城镇“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第!十,五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经济、环》。。保和节能标》准以套型《。建筑形式建设的面】积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公租《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外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标准 【   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及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的修缮《  ?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其参》与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  第十八条— 公租房《。开发建设、》运营:和,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的相关税费法—律法:规,执行   各【镇政府应将本镇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项目报市!住保中心备》案市住?保中心?统一将公租房项目】清单报?送市财政、税务部】门    【       【  :   ? ,        】 ,  :     》第,三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市?、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   (六)—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设,施所得收益; 【 ,  (七)》按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 ,。   (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及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开发建设!、发放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维护等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各镇政府《应,当建立与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公租《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住房;  】 (二)政府—公房住宅部分—。;  《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   (《七):。。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  (八)》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依法!收,。。回,、征收、没》收、搭配建》设、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运》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公开!配租 《  第二《十六条 住保部门和!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的房【源,管理:档案:切实掌握《公租房的产》权、坐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及增减变化情况】 ,       】 ,。。        】    《         !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      】  :      — ,  :        】。     第一节】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被—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且在本市工作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独立申请(限!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家庭】名义申?请   政—府根据?财政:负担能力及公租房】房源等实际》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的《住房需求 — ,。 市住保《中心每年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记、定《点登记等情况—。拟定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公【租房分配方案经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八条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  ?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交该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二)受理、【调,查和公示《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村)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中,心应将?。申,请,资料及书《面调查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中心 》 ,  (四)》核准和公《示市住保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异议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安置》或,补贴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市住保中!心将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其【。发出安置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公租房安】置的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  第三十条 【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其【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等按关?于规范流《动人员申请政府所有!公租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中住保【办〔:2012《〕9号)执行 】      【 ,     》   ?         !第二节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 :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向—工作地或居住地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各类—产业园区的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领取申请表统一申】。请;如实《填写: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该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工,作地或居住地镇政】。府或: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镇政!府或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业务受—理地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受》理申请?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四)】。。安置市住保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   工业园区务】工人员?申请所在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含各类工】业园区的《公租房)《。可由:其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申报 】        ! ,    《   ?      —       【   第三节 申请!租赁补贴  【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并】领取租赁《补,贴也可以直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 !  符?合本:市流动人员积分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申请?租,。赁一套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后《。。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与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一,致 ?  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办理程序《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一致由市住保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  【 (二)中山市流】动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居住—证、随行《卡、结?婚证等); 【  :(四)收入》状况证明; 【  (五)在我市缴!。纳社保证明; 【   (六)其【他需要?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 】 ,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办理流程如下 【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将其?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住保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受理申请 —   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的统一到市住—保中心?申请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住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发出公—示的住保部门提出】异议住保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保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并予以公《。布 ?。  (三)补贴发放!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租—赁补贴通知并按月委!托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缴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       】  :       【。。    《       【       第】。四节 申请》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受理单位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      【        】      —         ! ,    《第五:节 轮 侯》   第三十【七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中—建,通〔2?012〕58号)】。的,。规定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和轮候规则!应,当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可—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与市!住保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领取—租赁:补贴 ?    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对象以及执行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困》难家庭可优先安置】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享有优先选择【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三】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轮》候超过3年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资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轮?候规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及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四十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照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   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与住保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      —    《 ,     》      —    第五—章 租金和租—赁补贴 《 ,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建: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按时》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租赁:。补贴:按月发?放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士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局根据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参考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辖,区内租赁补》贴标准  —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第四十三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计算标准及补贴系数!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政府公【租房后住保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申!。请,人,直,接领取租赁补贴的】住保部门《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 :  :  ?    《   ?         !       【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市住保中心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镇(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镇】(区)住建》。局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  第四《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约定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 ,。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在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三)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 (四)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五)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   (七)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  :第五十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住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未按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在原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公租房【。住保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十一?条 租赁期间—住,保,部门:定期核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收回公租房》市住保?。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 ,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保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居住期内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将其个人信息载入】。诚信:记录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但以下情况】除,外  《 (一)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出生入户; 】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三)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其子女可》随迁     !        】    《 ,        】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组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居(?村)委会《对承租?。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市住建局】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住建》局落实各镇公—租房项?目工作和市属部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不作】为或失职、渎职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约谈《、问责、《查处 《 , 第五十《七条: 市、镇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  (二)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公租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四)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九条 住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   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  !  :。    《         !        】       【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以及?以自建、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相关产权—证明: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   》本办:法所称?住,保部门包括市住保办!、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 】   第六十—一条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维修管理》、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住建?局会同职能部门拟】定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