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第五条 《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内设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 ?  : 市政府《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制定的公【。租房分?配方案进行评审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五桂【山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东区办事处、西区!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以下称【“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协管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住保中心—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住房保障事务 】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   (二)拟定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  第七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住保—部门做好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的核查、证实工【作,  ?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监察、审】计,、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与各镇区—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之:间共享   市】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   》  ?  :       【  :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前款所及单》位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责任】任务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要点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  :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市、镇】两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列《出公:租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规划、制订》计划时应征求—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状况  【 第十三条 公【租房可采用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方式】建设 《  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城镇“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第十五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经济、?环保和?节能标准以套—型建筑形式建设的】面积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公?租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外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标准   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及: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的修!。缮,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其参与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  第十《八条 公租房开发】。建设、运《营和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的相?关税:费法律法规》执行   各【镇政府?应将本镇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项—目,报,市住保中心》备案市住保中心统】一将公租房项目【清单报送市》财政、税务部门 !        ! ,        】      —        】 第:三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 (六)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设施所得《收,益;   (七】)按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  : (八)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   (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及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开发建设、》发放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维护等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各镇政!。府应当建立与—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公租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住房》; ? ,。 (:二)政府《公房住宅部分;【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 (四)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  :(六:)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   (七)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八!)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依法收】回、征收《。、没收、搭配建【。设、: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运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公开】配租   第【二十六条《 住保部门和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的房源管理【档案切实掌握公租】房的产权、坐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及【增减变化情况—    —      —         !     》。 ,。  :。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 :       】     》        】      —   第一节—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被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且】。在本市工作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独立申请(—限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家庭名义申请 】   政府根据【财,政,负担能力《。及公租?房房源等实际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的住房需求】   市》住保中心每年—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记、!定点登?记等情况拟定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公租:房分配方案》经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  : (二)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交该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   (二)受【理、调查和公示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村)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中心应将申》请资:料及书面调查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中》心 ?  :(四)核准和—公示市?住保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异议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 , (五)安置—或补贴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市住保中心!将,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其发出安置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公租—房安置的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 第:三十条 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其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等按关于规】范流动人员申请政】府所:有公租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中住保办〔2】012〕9号—)执行    】   ?       【     》 ,     》 第二节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 —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向?工作地或居住—。地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各类产业园区的【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领取申请表统一申】。请;如实填》写,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该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工作地或居住地镇!政府:或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镇》政府或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业务受理地!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受理—。申请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 ,  (四)安置【。市住保?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工业园区《务工人员申请—所在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含:各类工业园区的公】租房:)可由其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申,报     】    《         ! ,  :       【    《 第:三节: 申请租赁补—贴 ?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并领取租赁补!贴也可以直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 】  符合《本市流动人员积【分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申请租赁《。。一套: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后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与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一致  】 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办理程序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一致!由市:住保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   》。(二)?中山市?流动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身份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居住证—、随行卡《、结:婚证等)《;   》(四)收《入状况证明;—   (》五)在我市缴—纳社保证明;  ! (:六)其?他需:要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 :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办理流程《如下  》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将其!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住保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受理申请  】 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的统一】到市住保中心申请】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住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发出公示!。的住保部门》提出异?议,住保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保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并》予以公布《   (三—)补贴发放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租赁补贴—通知并按月委托【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缴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       【  : ,  :。        】       第四!节 申请资料 】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受理单!。位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       】        】      —  :         !第五节 轮 —。侯   第三【十七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中建通〔201】2〕58号)的【。规定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和轮【。。候规则应当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可【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与市住保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领取租赁补—贴 ?   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对象》以及执?行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困难家庭可优先安置!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享有》优先选择《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   单位》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三—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轮候—超过3?年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资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轮候规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及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四,十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照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与《住保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    《         !      —   ?  : 第五章 租金【和,。租赁补贴 —。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建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按时?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租赁补贴按月发【放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士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局根】据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参《考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辖区内?租赁补贴《标准 ?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   第四十三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计算标准及补贴系】数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四十四条 】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政府!公租房后《住保:。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申请人】直,接领取租赁补贴的住!保部门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  【    》       【   ?       【。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市住《。保中心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镇《(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镇(》区)住?。建,局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约定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在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 , ,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三)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 , (五?)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   (七)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  : ,第五十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住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   未按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在:原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公租?房住保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十一?条 租赁《。期间住保部门定期】核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收回公租》房市住保《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保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居住期内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将:其个人?。信息载入诚信记【。录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但以下—情况除外 》 ,  (一)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出生入【。户; ? , ,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   (三)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其子女可随迁 !  :。   《  : ,       【   ?         !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组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居(村)》委会对承《租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  : 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市住!建局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住:建局落实《各,镇公租房项目工【作和市属部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不作为或失职】、渎职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约】。谈、问责、查处【。   第五—十七条? 市、镇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   (二)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公—租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四!)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第五十九》条 住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  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     !    《   ?  :   ?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以及以自建、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相关产权证明】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   本】办法所称住》保部门?包,括,市住保办《、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 【   第六十—一条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维修管理、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住:建局会同职能部门拟!定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