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要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第五条 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内设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
? 市政府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制》定的公租房分配方案!进行评审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五桂山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东区办事!处,、西区办事处、南区!。。。。。办事处(以下称“】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协管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住保【中心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住房保《障事务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
(二)拟定】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 第七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流动人》口管理、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住保部门做好】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的核查—、证:实,工作 ?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监察—、审计、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 第九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与】各镇区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之间共享 —。
市《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 ,。。
《
】 ! :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前款所及》单位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责任—任务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要点?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市、镇两【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列出公租—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规?划、制订《计划时应征求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状况
第【十三条 公》。租房可采用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方式建设
】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城镇“三旧改造!”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
第十五—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经济、—环保和节能标准以套!型建筑形《。式建设的面》积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公租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外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标,准 :
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及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的修》缮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其参《与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 第十《八条 公租房开【发建设、运营和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的相!关税费法律法规执行!
各镇政府】应将本镇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项】目报市住保》中心备案市住保中】心统一将《。。公租房项《目清单报送市财【政、税务部门 【
】 ? !。 : 】 第三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 第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 (二)市》、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
—。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设施所得【收益;?
《(七)按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 (八)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
(》九)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及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开发》建设、?发,放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维》护等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各】镇政府应当建立【与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公租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来源包括》
: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住房; 《
?(二:)政府?公,房,住宅部分;》 ,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 (六)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
(七)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八:)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依法收回、】。征收、没收、搭【配建:设、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运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赁:公开配租
— 第二十六条 住!保部门和《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的房源—管理档案切实掌【握公:租房的产权、—坐,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及增:减变化情况》
:
】 : : 【 【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 !
】。 : , ? ? : 【 第一【节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
【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被,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且【在本市工作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独立申请(限!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家庭名义申请 !
, 政府根》据财政负担》能力及公租房房源等!实际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的住房需求 【
市《住保中心每年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记、定点登—记等:。。情况:。拟,定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公租房分】配方案?经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公布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
》。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
,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交该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调查和公示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组织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村)?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填报为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保中心?应将:申请资料及》书面调查意见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市住》保中:心
》(四)核准和—公示市住保》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异议】。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安】置或补贴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市住保中心将!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其!发出安置《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公租房【安,置的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 第三十条 —纳入本?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其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等按关】于规范流动人员【申请:政府所有公租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中住保办〔】2,01:。2〕9号)执行 】
,
】 : — 】 第二节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
】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向【工作地或居住地【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各类产》业园区的《。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领取申请表统!一申请;《如实填写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该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工作地或居》住地:镇政:府或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镇政府或区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业务受理地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受,理申请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三:)审核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 (?四)安置市住—保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工业园?区务工人员申—请所在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含各类工《。业园:区的公租《房)可由其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申—。报
】 】 , 【 — —第三节 申》请租赁补贴
【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并领取》租赁补贴《也可:以直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
》 符合本市流动人!员积分?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申》请租赁一套》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后!可,另行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与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一:致
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办理程序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一致由市住—保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
】。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 —
(二)中山】市流动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 , (三?)身份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居住证、】随行卡、结婚证等】),;
(—四):收入:状况证明;
】 (五)在我市【缴纳社保证明;
!。 (六)其—他需要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中山市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区)住建局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租赁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将其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住保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受》理申请?
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的统一到市住保!中心申请
(!二):。受理、调查及—公示住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发出公示的住】。保部门提出异议住保!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保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并予以公】。布,
: ,。 ,。(三)?补贴发放住保—部门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租赁《补,贴通知并按月委托代!理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补贴对象缴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
? — 【。。 【 , ? 第【四节 申请》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受—理,单位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 【 ! 【 ? ? 第五节 轮 【。侯
第—三十:七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中建通〔2》012〕58—号):。的,规,定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和轮候规】则应当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可【。。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与市住保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领取租赁补贴
! ?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对象【以及执?行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困难?家庭可优先》安置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享有优先选【。择,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 第三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轮候超【过3年?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资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轮候规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及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四十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照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
, 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租房?产权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与住保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
》。 》 《 —。 【 , 第五》章 租金和》租赁补贴
【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建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并按时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租赁补贴【按月发?放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士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局根据本市—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参考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辖区内租赁—补贴标准
【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第四十!三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
【。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数计算【标准及补贴》系数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四十四条 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政?府公租房后住保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
申请》人直接领取租赁补】贴的住保部门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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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六章《 租赁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市住保中心》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镇!(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镇(区)住建】局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约定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在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
(三)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
?(四:)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五)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七)!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
第五十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住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
未《按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在原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公租?房住保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第五十一条 租!赁,期间住保部门定期】核,查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收回公租】房市住保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公租《房被收回的原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原》承租:人可以向《住保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居住:期内: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将其!个,人信息载入》诚信记录产权—人,或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保中心、!产权人或出租人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但—以下情?况,除外:
? (一)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出生入—户;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三!)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其子【女可随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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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组织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居:(村)委会对承租公!租,房、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市,住建局?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住建【局落实各镇公租房项!目,工作和市属部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不作为或】失职:、渎职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约谈、问责、!查处
—第五十七条》 ,市、镇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 第五十《八条 ?市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二【)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公租房住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 , (四)《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第《五十:九条 住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 】
! ? : 】 — 《 ?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以及以自建、继承】等其他方式获得相关!产,权证明的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
本!办法所称住保部【门包:括市住保办、住【。。保,中心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
》 , ,第六十一条 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维修》管理、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二条: 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住建局会同职能部!门拟定经《市住房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