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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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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2【003]《11: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以下5!类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 ,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中山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日常管理工作
】 市规划、国【土、城管、》计划、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各镇人民政府(】包括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区办事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由区自《行,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的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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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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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 ,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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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覆盖率不得低于50!。%绿地?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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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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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35:%;:。
?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
【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仓库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第?十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
, ,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200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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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二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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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的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1%【。-5%.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城,市绿化管《养企业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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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绿化管理企业对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实施管理作【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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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调整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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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以及按—占用时?间,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占用期《满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其他绿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还应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需按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株以下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砍伐、】迁移胸径4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城市】树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迁—移20株以上—(含20株)或胸】径80?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申请单!位应按?规定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的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经批!准迁移绿化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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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拦河截溪、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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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损:坏的肇事者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赔《偿费用后有关—部门才可给予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或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开设服务点不服!从管:理的;?
(四)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 (六)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七):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无证设计】、施工或《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损坏相?关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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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有关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超越》。、滥用本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中府》[1996》]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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