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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 中?府[200》3]11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以下5类!。 ,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 ,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中山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城管、计划、【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包:括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区办】事,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由区自?行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的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  :各,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的城市绿】化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地覆盖率不得低】于50?%绿地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 —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仓—库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第十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  :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200米; !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  : 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  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二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典—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 (三)居住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的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1%-5【%.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城市绿化管养企!业负责; —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绿:化管理企业对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实施管理作!业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调整: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以及按占用—时间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占用期满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其他绿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还应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需按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株以》下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砍—伐、迁移胸径4【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城市《树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迁移20株以上(!含,20株)或胸—径80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申》请单位应按规—定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的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 经批?准迁移绿化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手续— ,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   (五)居住】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 ,。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拦河截溪《、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绿化损坏》的肇事者《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赔】偿费用后有》关部门才可给—予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或经批准在】城,市绿地内《开设服务点不服从】管理:的;   —(四)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六)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 (七)《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无,证设计、施》工或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损坏相关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超越、?滥用本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中?府,[1996]73 !号):同时废止 —